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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央行: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、信息來源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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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浪財經發布時間:01-1205:48新浪財經官方帳號來源:金融時報人民銀行就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記者 馬梅若本報訊 記者馬梅若報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促進征信業發展提質、建立健全征信體系的會議精神,堅持征信為民,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,加強征信監督管理,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,中國人民銀行草擬了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《辦法》共七章46條,對信用信息范圍、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提供、使用、安全、跨境流動和業務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。據介紹,《辦法》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作出明確規定,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。根據《辦法》,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、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為信用信息,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。在當前實踐中,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、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,屬于《辦法》的約束范圍。《辦法》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。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,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;采集個人信息,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、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;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,應當取得企業同意;整理、保存、加工信用信息,應遵循客觀性原則,不得篡改原始數據。《辦法》強調,要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,保障用于合法目的,并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。舉報反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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